医疗机构如何面对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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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莱茵.医疗机构如何面对举证责任倒置[J].中国临床医生,2002,30(10):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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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莱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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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430064,湖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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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正确解读“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构成侵权行为要有 4个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 ;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有损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 ,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 ,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医疗机构在无过错举证中 ,要注意目前实行的法人责任和雇员责任应当是替代责任。也就是说 ,雇员的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过去如果雇员发生过错 ,只要法人证明尽到人员选任和警告责任后 ,法人可以免除责任 ,现在则不能。所以医疗机构在抗辩时 ,不能只说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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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 医疗证据 医疗机构 举证责任倒置 |
修稿时间: | 2002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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