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师的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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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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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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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师的告知义务源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随着告知义务的重要性逐步显现,它逐步从一般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并成为一项独立的医师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处于同一位阶。医师的告知义务是基于20世纪60年代“患者自己决定权”的法理基础上产生,并在国外法官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其目的在于提高患者在治疗中的地位,尊重患者自己的意愿,医师的告知能协助患者作出与其个人价值有关的事项。告知义务作为诉讼中损害赔偿的原因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医生的告知义务,应从该义务的法律依据、标准、内容、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法律后果等方面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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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伦理学 职业 |
文章编号: | 1009-6647(2006)15-2861-02 |
收稿时间: | 2006-04-11 |
修稿时间: | 2006-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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