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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与《刑法》适用衔接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卓劲松  吴国笔  朱云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卫生防疫站,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卫生防疫站,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局 350004,350004
摘    要:<正> 对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实施行政处罚,达到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法》2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违法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决定了其责任和处罚的双重性,同时也引发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与刑罚两种彼此独立的制裁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接轨的问题,鉴于《食品卫生法》与新修订的《刑法》已分别自1995年10月30日、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试就两法在适用衔接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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