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1999—2001年卫生行政执法中强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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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卫明,彭裕连.湖南省1999—2001年卫生行政执法中强制执行情况[J].职业与健康,2002,18(1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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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卫明 彭裕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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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卫生监督所,长沙市,4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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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当事人对执行行政处罚的态度不同,可以把行政处罚的执行分为当事人自觉执行和国家有权机关强制执行两种。前者是指被处罚人按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赋予的义务,后者是指被处罚人拒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赋予的义务,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d内不自觉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执法人员应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强制执行的有6部卫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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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卫生行政执法 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
文章编号: | 1004-1257(2002)10-0007-02 |
修稿时间: | 2002年1月22日 |
The enforcement of hygienic administration during 1999 ~ 2001 in Hunan Provi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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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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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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