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实施处罚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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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正飞,孙蔚.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实施处罚的法律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7,23(4):396-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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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正飞 孙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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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31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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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一:(1)某医疗机构聘用湖北、广西等地的玉某、待某、卢某、吴某等四人,他们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师执业证书》,而未取得现执业地的《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临床诊疗活动;(2)该医疗机构聘用的姚某、何某等二人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而从事B超检查诊断工作。调查认定该医疗机构存在以下两种违法事实:一是医疗机构没有为外地四名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现执业地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从事临床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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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卫生技术人员 法律思考 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 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助理医师 诊疗活动 |
文章编号: | 1001-9561(2007)04-0396-02 |
收稿时间: | 2006-08-18 |
修稿时间: | 2006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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