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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酸败及污染花生油处罚案评析
引用本文:凌廷森,赵法兰,苏海芹.一起酸败及污染花生油处罚案评析[J].预防医学论坛,1999(4).
作者姓名:凌廷森  赵法兰  苏海芹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卫生防疫站!253014
摘    要:1 案情简介1994年,德城区粮油仓库从春节前到4月4日共售出花生油4.968×10~4kg.投放市场后消费者普遍反映质量很差.德州市卫生防疫站收到报告后,于4月12日立即派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处理.在现场调查时发现:1993年11月4日到1994年1月27日德城区粮油仓库从宁津县粮食局榨油厂分批调进花生油25.2×10~4kg.在花生油购进前后,德城区粮油仓库均没有向宁津县粮食局榨油厂索取关于该批花生油的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4月16日食品卫生监督员到德城区粮油仓库和宁津县粮食局榨油厂进行现场采样.样品经山东省卫生防疫站和德州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后认定,酸价超标的及被污染的不合格花生油共17.964×10~4kg,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花生油5.822×10~4kg.德州市卫生防疫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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