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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体系并非不可分
作者姓名:应亚珍
摘    要:笔者认为,管理主体与经办主体可以而且应该采取分离的形式。无论由哪个部门来主管医疗保险,如果管办不分确实会带来一些弊端。所以,医保管办分离模式需要加快探索。其实,现在不少统筹地区的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卫生部门就是相对分离的,但也存在管理与经办职责范围不清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界定。

关 键 词:社保  分离模式  医疗保险  卫生部门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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