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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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爱民.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值得商榷的一个问题[J].中国药事,2006,20(2):126-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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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爱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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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石河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8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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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在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值得商榷。1法律原则《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为劣药”。第32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标准包含的内容有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类别、规格、贮藏。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项目,专业技术部门可通过相应的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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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监督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问题 监督管理 用药安全 违法行为 假劣药品 严厉打击 监管工作 |
文章编号: | 1002-7777(2006)02-012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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