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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履行适当告知义务?
作者姓名:白松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背景患者李某于2017年2月20日至甲医院(二级医院)就诊,并于同年3月13日被该院收住院治疗,确诊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窦性心律、心界不大、陈旧性前间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Ⅱ级, 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 高脂血症, Ⅱ型糖尿病, 反流性食管炎。患者因反复心绞痛发作,药物治疗无效,该院拟为其行冠脉造影术。

关 键 词:反流性食管炎  窦性心律  冠脉造影术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二级医院  告知义务  不稳定型心绞痛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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