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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医疗机构如何履行适当告知义务?
作者姓名:
白松
作者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于2017年2月20日至甲医院(二级医院)就诊,并于同年3月13日被该院收住院治疗,确诊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窦性心律、心界不大、陈旧性前间壁心肌梗死、心功能Ⅱ级, 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 高脂血症, Ⅱ型糖尿病, 反流性食管炎。患者因反复心绞痛发作,药物治疗无效,该院拟为其行冠脉造影术。
关 键 词:
反流性食管炎
窦性心律
冠脉造影术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二级医院
告知义务
不稳定型心绞痛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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