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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与犯罪(四)
引用本文:稻田村博,薛培珍.精神分裂症与犯罪(四)[J].上海精神医学,1986(1).
作者姓名:稻田村博  薛培珍
摘    要:五、精神分裂症和精神鉴定:西尾等1965年报告指出,在起诉阶段忽视分裂症的可能性很大。久山、吉沢等(1964)、河西、稻村等也分别指出很多分裂症在审判阶段中被忽视。西尾等例举了从检察官起诉到接受精神科医生鉴定的犯罪者比例只占.总数的0.2%左右,这与 Bearcroft(1967)报告的5%的数字相比,低得令人吃惊。另外与 A.L.McGarry 等(1969)报告的Massachusetts 州的1~2%相比也很低。据Bearcroft 报告,在鉴定的患者中50%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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