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名称的商榷
引用本文:蔡江波,吴晓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名称的商榷[J].中国药事,2006,20(6):339-340.
作者姓名:蔡江波  吴晓明
作者单位:1.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210009
2.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    要:医疗器械的质量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风险管理要求,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特定的市场准入制度,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制造商只有经医疗器械监管部门批准,获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才能组织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销售。但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名称所包含的内涵与《条例》宗旨不完全符合,值得商榷。

关 键 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准入制度  医疗器械产品  生命安全  《条例》  人体健康  质量关系
文章编号:1002-7777(2006)06-0339-02

Discussion on the Naming of Authorization License for Medical Device Manufacturer>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