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名称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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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江波,吴晓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名称的商榷[J].中国药事,2006,20(6):339-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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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江波 吴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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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210009 2.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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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器械的质量关系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风险管理要求,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对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特定的市场准入制度,以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制造商只有经医疗器械监管部门批准,获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才能组织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销售。但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名称所包含的内涵与《条例》宗旨不完全符合,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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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准入制度 医疗器械产品 生命安全 《条例》 人体健康 质量关系 |
文章编号: | 1002-7777(2006)06-0339-02 |
Discussion on the Naming of Authorization License for Medical Device Manufactur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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