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的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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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月仙 樊素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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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6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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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都是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这种过失,是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患者人身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此,正确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以及彼此之间的过失,对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防止医务人员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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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 生命健康权 护理活动 人身损害 人民群众 身体素质 中华民族 患者 |
文章编号: | 1728-3655(2006)03-110-03 |
收稿时间: | 2006-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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