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公安、农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根据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缎带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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