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家庭护士履行告知义务初探
作者姓名:曹淑英  董文娟  张志梅
作者单位: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太原,030001
摘    要: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其咨询。根据这一规定,对患者的告知成为护士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随着社区服务的广泛开展,家庭护理已成为护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采取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书的方式,对其进行告知,

关 键 词:履行告知义务 家庭护士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活动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
修稿时间:2006-12-06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