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护士履行告知义务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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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淑英 董文娟 张志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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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太原,0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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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其咨询。根据这一规定,对患者的告知成为护士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随着社区服务的广泛开展,家庭护理已成为护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采取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书的方式,对其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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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履行告知义务 家庭护士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活动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 |
修稿时间: | 2006-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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