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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护士履行告知义务初探
引用本文:曹淑英,董文娟,张志梅.家庭护士履行告知义务初探[J].临床医药实践,2007,16(5):388-389.
作者姓名:曹淑英  董文娟  张志梅
作者单位: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太原,030001
摘    要: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患者享有知情权,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其咨询。根据这一规定,对患者的告知成为护士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随着社区服务的广泛开展,家庭护理已成为护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采取与服务对象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书的方式,对其进行告知,

关 键 词:履行告知义务  家庭护士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活动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
修稿时间:2006-12-06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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