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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1987~2007年司法精神病鉴定回顾
作者姓名:马军  刘永义  殷朝辉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精神科
摘    要:目的:探讨1987~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司法精神病鉴定变化的特点。方法:以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日为分界线,对1987年10月1日~2007年9月30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鉴定的473例案例进行回顾性对照分析。结果:①精神损伤评定和服刑能力鉴定增加,而刑事行为能力、性自卫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两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②鉴定诊断中精神分裂症B组较A组减少,A组和B组分别为41.2%和30.4%(P<0.05),而应激相关障碍比例增加,A组和B组分别为11.6%和21.6%(P<0.05),其他鉴定诊断差异无统计学意义;③凶杀寨减少(A组为37.2%,B组为22.5%;P<0.05),盗窃案增加(A组和B组分别为9.5%、16.1%,P<0.01)。④B组完全行为能力鉴定较A组增加,分别为A组14.3%、B组33.7%(P<0.01),部分责任能力鉴定减少,分别为A组21.6%、B组6.3%(P<0.01)。结论:近20年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范畴发生较大的变化,要求司法精神病鉴定要适应新的发展需要。

关 键 词:司法  精神病学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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