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应用的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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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作宁,于建华.威海市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应用的管理措施[J].中国辐射卫生,1999,8(3):14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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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作宁 于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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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威海市卫生防疫站!威海市26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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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消费品、物料和伴有产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含放射性核素的制品是指生产中使用了放射性比活度较高的原料、材料(添加料)而生产的制品,其中包括建筑材料。为控制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水平,我国于1986年颁发《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中规定各类建材包括砖、水泥、混凝土、多孔板和预制物件等必须符合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制水平,产品才可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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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威海市 建筑材料 管理 放射性物质 生产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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