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职责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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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保国,王俊华,吴光临. 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职责与权利[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4, 20(12): 717-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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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保国 王俊华 吴光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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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北工程学院附属医院,河北,邯郸,056029 2. 河北省邯郸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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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医疗行业高风险特性的存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不断增加趋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为例足以见之,1999年该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件,2000年受理案件13件,2001年共受理22件,2002年受理55件[1].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2年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调查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万元左右[2].如此之多的医患纠纷,作为政府"管"医院的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具体承担哪些职责?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使医疗纠纷得以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处理?是摆在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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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纠纷 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紧张 发生率 医疗行业 受理 案件 权利 |
文章编号: | 1004-4663(2004)12-0717-02 |
修稿时间: | 2004-08-31 |
The Responsibility and Right of the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n Dealing with Medical Dispu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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