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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职责与权利
引用本文:刘保国,王俊华,吴光临. 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职责与权利[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4, 20(12): 717-718
作者姓名:刘保国  王俊华  吴光临
作者单位:1. 河北工程学院附属医院,河北,邯郸,056029
2. 河北省邯郸市卫生局
摘    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医疗行业高风险特性的存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不断增加趋势,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为例足以见之,1999年该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件,2000年受理案件13件,2001年共受理22件,2002年受理55件[1].中华医院管理学会2002年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调查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万元左右[2].如此之多的医患纠纷,作为政府"管"医院的代理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具体承担哪些职责?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使医疗纠纷得以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处理?是摆在卫生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卫生行政部门 处理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 紧张 发生率 医疗行业 受理 案件 权利
文章编号:1004-4663(2004)12-0717-02
修稿时间:2004-08-31

The Responsibility and Right of the Health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n Dealing with Medical Disput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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