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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为行使主体
作者姓名:傅剑平
作者单位:南京市江宁区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    要:本文从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出发,阐发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主体应仅为患者,在特定的情形下,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代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患者的一般家属、关系人、医院等部门不应代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论述中对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反思,提出了现行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并阐明了自己的意见。

关 键 词:知情同意权 患者 代为行使
收稿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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