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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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向东.医院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价原则[J].中国卫生经济,1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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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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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沧州市传染病医院 06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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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法律所承认或特别许可并予以法律保护的具有在较长时期内(一般为1年以上)使用权利的资产。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它是使用者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力,能在较长的受益期内为拥有者创造超额利润。它属于资产中的非流动资产,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有正确计算无形资产的价值才能正确反映资产的价值,从而正确计算各项支出。 新的《医院财务制度》第八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记入管理费用。按此规定要求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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