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酒后驾驶导致的机动车严重交通事故干预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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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殷凯,佘桂松,蒙进怀,张俊华,袁和,李少旦,宁宏东,李朝辉,梁忠福.柳州市酒后驾驶导致的机动车严重交通事故干预效果评价[J].应用预防医学,2012(5):282-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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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殷凯 佘桂松 蒙进怀 张俊华 袁和 李少旦 宁宏东 李朝辉 梁忠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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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西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45001 [2]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54501 [3]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100010 [4]全球道路安全合作伙伴中国办事处,北京1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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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白筹经费研究项目(Z2008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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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的评价柳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行为的干预效果。方法干预前后分别对严重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对相关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严重交通事故由48起下降至23起,下降52.08%,比例从48%下降到28.75%。酒后驾驶由50人降至24人,下降52.00%,比例从39.37%降至25.26%。事故主要发生在21时至次日3时,以30岁组、摩托车驾驶员高发,驾龄越长酒后驾驶事故发生率越高。结论柳州市酒后驾驶导致的机动车严重交通事故经过干预后明显降低,说明采取的干预措施对遏制酒后驾驶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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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酒后驾驶 严重交通事故 血液酒精浓度 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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