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药师直接面对病人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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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汉斌.临床药师直接面对病人的法律问题[J].中国药师,2007,10(6):616-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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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汉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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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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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月卫生部会同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正式提出在我国医疗卫生机构中将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度,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内的药学服务是以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面向患者提供与用药有关的药学技术服务,在安全、有效、经济用药方面发挥药学专业作用。但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的权利和义务、岗位与责任不明确。临床药师不仅享有参与药物治疗决策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起与药物治疗结果有关的法律和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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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临床药师 法律责任 制度 |
文章编号: | 1008-049X(2007)06-0616-02 |
收稿时间: | 2006/6/27 0:00:00 |
修稿时间: | 2006-06-272006-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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