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药品管理法》做好药品标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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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士诚.贯彻《药品管理法》做好药品标准工作[J].中国药事,1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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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士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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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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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和修订”,从国家法律上明确药典会是负责组织制、修订药典和国家药品标准的专业机构,是属标准化工作范畴.为了做好药品标准工作,除根据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外,还应遵循国家标准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并须了解标准和标准化的含义、性质和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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