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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初级卫生保健合作中心”和“农村卫生示范县”初级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
作者单位:卫生部
摘    要:为加速发展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有必要实行阶段目标管理,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和工作程序,明确进度要求。现根据各地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水平,参考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可供选用的四大类指标(卫生政策指标,社会和经济指标、卫生保健指标、健康指标)及12项最低限度指标,制定了《1990年“初级卫生保健合作中心”和“农村卫生示范县”初级卫生保健最低限标准》,力求使各“合作中心”、“示范县”的农村卫生事业有较快的发展和提高,为全面实现本世纪末初级卫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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