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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国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引用本文:宋咏堂,项红兵,罗五金. 立足国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J]. 医学与社会, 2003, 16(6): 31-33
作者姓名:宋咏堂  项红兵  罗五金
作者单位:1. 湖北省医学会,武汉,430064
2.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武汉,430030
摘    要: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医疗过失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权,如果造成患者的精神损害,就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所以医疗单位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文章分析了我国的国情,并由此提出医疗过失处理中精神损害赔偿原则。1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所处的特殊环境[1]

关 键 词: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过失 人身权 医疗卫生事业
修稿时间:2003-05-21

Investigation on the Principle for Compensation of Mental Damage Based on National Condi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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