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实际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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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爱共,迟元勤,王峰. 关于行政处罚实际操作中的几个问题[J]. 中国药事, 2003, 17(11): 684-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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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爱共 迟元勤 王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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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芜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7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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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几个共性问题,特提出我们的意见,与大家商榷。 1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何时制作和送达为宜 1.1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补救功能的规定,是通过改正、矫正行政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而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有“教育性”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罚而不正现象比较普遍,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为了杜绝这种不良风气,要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必须责令改正,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具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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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 药品市场 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 |
文章编号: | 1002-7777(2003)11-0684-03 |
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s in Implementing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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