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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是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一年.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7月1日,具有政府法治建设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完善法规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些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相似文献   
2.
刘玲  阳和 《医院管理论坛》2006,23(12):33-36
纵观科学昌明的21世纪,全世界的传统医学已寥寥无几、气息奄奄,更谈不上与时俱进。惟有我国的中医药,不仅未如其它国家的传统医学那样退出历史舞台,反而基本上实现了全国县县有中医院,并且将政府对中医药的支持写入了《宪法》。然而,尽管中医药对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繁衍生息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至今仍在我国的卫生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仍有人对其心怀芥蒂,甚至如刺在喉。  相似文献   
3.
蔡岩宗 《基层医学论坛》2005,9(11):1038-1040
医师权利和义务是指获得医师资格和注册许可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享有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享有相应的义务.但医师作为特殊的职业,除了享有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一般权利外,还享有特殊的权利--即行医权(医师执业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文就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做一阐述.  相似文献   
4.
宪法维度下的警察权制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警察权的监督制约,应在宪政的视野下,从整个法权关系的构造维度去探讨.首先,从公共权力的分解与配置的体系化角度,通过层层分权的思路完成对警察权的有效制约.将公共权力分解为国家权力、政党权力和社会权力,警察权属于国家权力,须接受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监督以及具有广泛社会代表性的人民政协监督;国家权力又可再分解为立法权、行政权、法院司法权和检察监督权.警察权本质上属于行政权.须接受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其次.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主体关系上的构造维度.将一般公民监督和特定公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公民监督体系,并发展舆论监督,促使我国舆论监督与相关权力制约体系形成对接机制.再者,从警察权力的范围限定和程序设计的维度.按照权力法定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给警务活动设立明确的权力界标和严格的游戏规则.  相似文献   
5.
世界各民主国家已将宪政国家作为共同的奋斗目标,宪法的正当性也受到更高的瞩目.而制宪权是宪法制定及运行的关键.  相似文献   
6.
《中国卫生》2010,(1):25-25
中国的新医改聚焦了世界关注的目光,承载着13亿百姓的殷殷期盼。如今,新医改开局元年已悄然过去,开局第二年正在亿万百姓关注下一步步走来。让新医改在2010年破局,是我的期待,也是亿万百姓的期待。  相似文献   
7.
目的探讨宪法修改与实现宪政的关系,以推进我国民主宪政进程。方法从修宪所蕴涵的宪政要素及其不足两方面阐述修宪对推进宪政的意义。结果修宪有助于宪政的实现。结论修宪吸纳了现代宪政理念,为我国走向宪政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还有很多艰巨的工作要做。  相似文献   
8.
我国宪法监督权的产生和构造的价值基础为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表明只有人民才最终享有宪法监督权。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人民直接行使监督权在通常情况下是很困难的 ,于是便将此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 ,但人大监督毕竟不能等同于人民监督 ,二者虽有联系但又相区别 ,在理论上不是同一个概念 ,在现实中也难免有不完全一致的可能。为了弥补这种缺憾 ,就应建立合理的权力分配体制和制衡机制 ,使得人民主权真正地有效地实现。然而我国现行的议行合一的权力分配体制却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必须从模式上作根本性变革。  相似文献   
9.
靳士英 《现代医院》2002,2(6):52-53
<正> 我国传统医学受到宪法的保护,全国有众多从事中医工作的门诊部、医院、教学医院;在综合医院中还有中医科,理疗科也开展针灸按摩;另外还有中西医结合的门诊和医院,所以这部分医疗事故纠纷的防范,不仅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而且也关系着广大群众的福祉。过去中医事故纠纷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可以理解,它已完全覆盖了这一方面,无须另立专条。就事故纠纷的性质、结果、处理而言中西医别无二致,但在专家鉴定中则不能不考虑中医的特殊性。因此在各级专家库中中医药专家是不可或缺,应当是同行评审才能显示公平,相信在实践过程中会得到合理解决。在防范中除抓好医德医风、健全医疗制度、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之外,建议同道特别注意三个问题。1 谨防误诊中医诊病传统的作法是靠四诊合参。一般,患者很少要  相似文献   
10.
社会权以保障人的尊严与价值为本质,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平等权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国家负有最核心义务,以保障公民最低生活水平,但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我国市民社会逐渐形成,社会力量不断壮大,加大社会法立法、加强社会权的非国家行为者义务有助于解决社会权权利事实不清与国家资金短缺问题。我国社会权司法救济必须解决宪法重实体轻程序、从宪法高度构建公民诉讼权、扩大诉讼法受案范围、改革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等问题。在我国,社会权最根本的救济途径就是建立可操作的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但在我国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权司法保护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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