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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千名律师健康状况调查——调查显示:律师患焦虑倾向比例超过70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20日上午9点,著名律师金锡盛来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为一起刑事案件辩护。大约9点10分,金锡盛律师突然觉得胸口难受,直冒虚汗。9点20分,金锡盛上洗手间时倒在地上,大口喘气。当金律师被送到医院时,被确诊为心肌梗死,抢救无效死亡。后金律师的家属说“:金律师是因长期超负荷工作,最终累死在法庭上的。”同年11月16日8时40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副会长张涌涛律师积劳成疾,在北京逝世,年仅43岁。张涌涛律师曾被称为“新中国第一个个体律师”,在事业上有着骄人的业绩。但是超负荷的工作、一再拖延的病情却夺去了这位著名律师的生命。知名律师的英年早逝,使人们越来越关注律师这个群体的健康状况。为此,本刊对1073名律师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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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后案例进行随访调查,国内已有报道。为了解鉴定诊断、责任能力等评定的正确性,以及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的接受和对被鉴定人的处理情况,1996年1月至1997年2月,作者对河南省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208个案例进行了随访,获随访结果者169例(81.25%),其中刑事犯罪案例154例(91.12%),现将154例刑事犯罪案例调查随访结果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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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状况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了解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方法向全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发出《2006年度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及业务调查表》,收集各机构年度鉴定业务信息,将资料汇总后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共发出调查表225份,收回105份。现行鉴定人员中专职鉴定人员占26.66%。在鉴定委托机构中,公安局占64.81%,法院占11.23%。鉴定案件中,刑事案件占64.57%,伤残鉴定案件占第二位(14.30%)。刑事案型分布,依次为杀人(22.07%)、伤害(18.31%)、被奸(12.75%)、盗窃(9.79%)。刑事案件中,鉴定诊断有精神疾病的依次为:精神分裂症(33.93%),精神发育迟滞(18.04%),情感性障碍(7.44%)。民事案件中,鉴定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比例最高,占29.55%。结论本研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特点,为今后提高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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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是多年来理论界的焦点问题之一,争议颇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该《解释》的出台,明确界定了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对于指导广大医务工作者行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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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各地吸食中枢神经兴奋剂(以摇头丸为代表)的情况相当普遍,屡禁难止。随之而来的因中毒出现精神失常而发生刑事案件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中如何判定此类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在各地的实践工作中,认识不一,掌握尺度不同,存在许多分歧意见。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在今后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中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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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探讨新时期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特征。方法将100例鉴定资料按案件性质分为刑事案件组与民事案件组,从人口学特征.案发至鉴定时间.案由,鉴定结论,病种分布,鉴定目的等方面进行回顾性对比分析。结果刑案组以男性农民多见,民案组以中年女性农民多见。案发至鉴定时间刑案组较民案组及时。病种分布:刑案组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占62%;民案组心因性精神障碍和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占65.5%。刑案组以杀人、强奸为主(70.42%);民案组以交通事故、打架、索赔为主(75.82%)。结论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是刑事案件最常见的鉴定对象;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是心因性精神障碍。应进一步完善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加强法律意识和精神病知识的普与宣传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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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探讨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涉案特征.方法 对185例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涉案的司法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本组案例以性犯罪为主(58.9%).男性发案率较分散,依次为盗窃、强奸、伤害、抢劫、纵火等,以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边缘智力为主,司法鉴定结果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女性案例以被性侵害突出,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主,多为无性防卫能力;其次为少数的杀人和伤害等暴力犯罪.民事案件主要为民事赔偿、离婚,以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主.结论 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刑事案件为主,男性与女性患者各有其不同的涉案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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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医师》2014,(7):874-874
(1)对有身体残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2)产品、商品的报道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4)在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①犯罪嫌疑人家属;②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③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④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⑤严重传染病患者;⑥精神病患者;⑦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⑧艾滋病患者;⑨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5)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僵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僵族”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