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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1例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21,自引:6,他引:21  
我院系三级甲等医院,在职职工1540人,其中医技人员1 200人,开放床位1 213张。2005年5月我们对我院2002-2004年3年间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分析,以找出医疗安全的薄弱环节,降低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率,有针对性地健全医疗安全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2.
我们曾遇先天性腮腺错构瘤一例,报道如下:病历摘要:男婴50天,于1980年5月28日入院。主诉出生时即见左耳下有一肿块,逐渐增大,患儿系第八胎足月顺产,出生后即发现患儿左耳垂前下方较对侧隆起,初起黄豆大小,表面皮肤正常,压迫肿物患儿不  相似文献   
3.
论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和免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行为侵害就诊人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文将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事由大致分为以下七类:过失性的误诊、漏诊;围手术期间(术前、术中和术后)发生的医疗不当;护理操作不当;与药物使用配发有关的医疗过错;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医疗过错;急诊处理不当;与医院管理不善有关的过错。本文将医疗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分为绝对和相对免责事由两种: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绝对免责事由;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属于相对免责事由,需结合因果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免责或减责。  相似文献   
4.
从医院评审标准看医疗安全管理的改进   总被引:8,自引:2,他引:8  
根据浙江省综合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医疗安全管理部分的内容 ,分析该标准的设计思路 ,提出医疗机构在医疗安全管理方面的改进建议。①医疗安全在医院评审标准中占据重要地位。对医疗事故的扣分标准提出商榷意见。②医疗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于防范。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应对医疗差错、事故有正确的认识 ,消除安全隐患 ;充分发挥医疗差错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指导性作用 ;全国性统一、全面的诊疗护理操作规范、常规亟待出台。③运用先进手段保证医疗安全信息的上报和反馈渠道畅通、及时、高效。④强化服务理念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5.
阑尾周围脓肿的一期手术治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阑尾周围脓肿的治疗方式还有争议 ,传统观点认为以保守治疗为宜[1]。笔者近8年收治101例 ,对其中42例采取积极的一期手术治疗获得成功。报道如下。临床资料一、一般资料男29例 ,女13例 ,年龄16岁~65岁 ,平均31.2岁。病程4~7天36例 ,8~12天6例。诊断标准 :(1)典型的急性阑尾炎临床表理 ;(2)B超检查发现右下腹包裹性积液。术前诊断与术中术后诊断符合率100 %。二、手术方式采取硬膜外麻醉 ,经右下腹腹直肌外缘纵切口38例 ,麦氏切口4例。术中发现小肠、盲肠、大网膜甚至腹壁粘连形成包裹积脓。阑尾坏…  相似文献   
6.
论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利弊及完善   总被引:13,自引:1,他引:12  
郑力  金恒光 《中国医院》2003,7(11):47-49
协商方式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便捷、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等优势。本文在探讨协商解决机制利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策略:1.医疗机构应以更中立的立场,遵循诚信、公正、合理的原则与患方进行协商解决;2.复杂纠纷和死因不明的纠纷应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前置程序;3.签订协议书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恪守民法的诚信原则,有针对性地对协议进行公证以强化法律效力;4.轻微的医疗差错,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医疗机构必要的协商空间,在限定金额内允许补偿,免去上报要求;5.医疗机构应和新闻媒体、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执法机关应坚持公正原则,加大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的力度。  相似文献   
7.
郑力  金恒光 《中国医院》2004,8(9):63-6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数量明显上升,本文针对这一情况 ,分析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性及医疗机构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6个方面,以达到切实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和广大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一名13岁患者起诉医院将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误诊为粒细胞性白血病,索赔50余万元。第一次开庭结束,市级媒体即予以报道。经市、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例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亦不存在医疗过失。所谓误诊是由于化疗过程中,细胞形态发生变异所致。该例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结论: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侵权诉讼案中最具证明力的证据之一;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应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手段;③医疗机构与媒体应保持良性互动,设立医疗信息发言人一职,维护自身形象和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疑点及难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为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新的框架,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但作为一部新出台的法规,无疑需在运行中接受来自多方面的考验和挑战。作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表明观点:①医疗事故定性与医疗过失参与度挂钩,轻微责任不宜戴上“医疗事故”的帽子。②协商解决中认定事故等级的规定欠合理,操作性差,且增加了协商解决的难度。③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规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缺乏对“以医疗事故为由,长期滞留医院”这一问题的关注。作者提出了卫生行政法规应“对通过司法解决此类案件提供必要的卫生法规支持”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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