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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评价工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前期预防的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第十六条提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该法颁布实施后,随之针对性的又出台了一系列规章、规范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将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执行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模式,引向国际化、法制化的现代管理轨道,监督管理技术服务按法律程序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评价和审核验收,充分体现了中国公共卫生事业与国际接轨,职业卫生管理国际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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