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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的药品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纵观《药品管理法》全文和有关的药政管理法规、规章,对药品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负担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即在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一般都由执法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致使许多本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因为执法主体所调取的证据不足而躲过处罚,导致《药品管理法》不能真正起到打击违法犯罪、保证药品质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1 《药品管理法》关于举证责任及其负担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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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程序不合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执法办案,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国家、各省都相继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笔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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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杜绝错案发生,体现药监部门执法水准,树立药监部门执法形象,笔者结合实际,就《处罚程序规定》应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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