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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广营 《齐鲁药事》2006,25(3):146-146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往往偏重于对主要违法事实的行政处罚而忽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运用;有的则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把“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处罚种类写到处罚文书上,或是口头责令改正。这些做法是错误的。一、从法律和有关规定看,应当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要查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达到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都必须指出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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