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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对药品和保健食品定义的比较分析,阐明“药品”法律定义存在的缺陷。方法《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定义界定不清、专属性不强,与《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保健食品”概念外延有相交部分,应对其进行修正。结果通过修正使之更为精确、规范和统一。结论将符合修正后“药品”定义的保健食品按药品进行管理,取消“保健食品”的提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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