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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中止妊娠术行为的调查取证,违法事实、违法所得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医疗机构开展中止妊娠术既属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也属于诊疗科目范畴,但其执法主体应为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母婴保健法》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该卫生站进行处罚。同时,对违法所得的计算需要完善,对中止妊娠术是否属超范围经营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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