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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具有致病性及疾病传染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医疗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被列为1号危险物。从1999年开始,我院作为控制医院感染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医疗垃圾进行管理,由于当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2003年,尤其是SARS以后,相继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们对医疗废物实施有效的全程监控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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