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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公立医院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方法: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健康行动机构的方法和西太平洋地区核心药品目录,用中位价格比值(MPR)评价药品价格水平,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评价药品的可负担性;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准,分析2008-2013年常用药的可负担性动态变化。结果: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后,基本药物价格有一定的下降,MPR由5.838降到3.670,但总体仍高于国际参考价格;城镇和农村居民可负担性均得以改善,一个疗程的药品费用由相当于0.492 d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降到0.352 d,1.457 d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降到0.928 d;常用药农村居民的可负担性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结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药品价格呈现一定程度下降,但与国际价格参考标准相比仍有改善空间;药品可负担性虽然有所改善,但仍需进一步提高低收入人群的可负担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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