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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十条明确规定:“畜禽在临宰前应行12-24小时断食休息,但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其目的是为了获得优质耐存的肉品。该条款的制 订有利于屠畜经长途运输后产生的疲劳和精神上的紧张度得到缓和;有利于胃肠内容物的排除,方便宰后解体操作,减少肉尸被胃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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