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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评价柳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行为的干预效果。方法干预前后分别对严重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对相关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严重交通事故由48起下降至23起,下降52.08%,比例从48%下降到28.75%。酒后驾驶由50人降至24人,下降52.00%,比例从39.37%降至25.26%。事故主要发生在21时至次日3时,以30岁组、摩托车驾驶员高发,驾龄越长酒后驾驶事故发生率越高。结论柳州市酒后驾驶导致的机动车严重交通事故经过干预后明显降低,说明采取的干预措施对遏制酒后驾驶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目的 了解柳州市酒后驾驶干预活动对酒后驾驶发生率的影响.方法 采用现况研究方法,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路口,对被随机拦截的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现场问卷调查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 共调查驾驶员5 733名,干预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发生率分别为0.87%和0.37%;干预前后除17:00~18:00时间段均无饮酒驾驶、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外,其他时间段饮酒驾驶和酒后驾驶发生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各组酒后驾驶率与基线调查的结果相比均明显减少;摩托车驾驶员醉酒驾驶率明显下降.结论 柳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率经过干预后明显降低,说明干预活动对遏制酒后驾驶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目的 评价广西柳州市实施酒后驾驶干预项目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干预效果.方法 采用现况研究方法,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路口,对被随机拦截的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现场问卷调查.结果 共调查驾驶员5594名,有效问卷5589份,其中43.59%的驾驶员了解国家有酒后驾驶的BAC值法律限制,较干预前显著提高;驾驶员被拦截检查的比例由干预前的24.71%上升到干预后的45.98%;有84.68%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被交警查出的可能性很大,比干预前显著上升.结论 这次宣传干预活动达到了预期目的,成效显著,说明宣传干预对遏制酒后驾驶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目的 了解柳州市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行为在严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比例,为制定预防和控制酒后驾驶行为的政策和干预措施提供依据.方法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共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100起,连续对所有导致至少有一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包括摩托车驾驶员)进行问卷调查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 酒后驾驶事故48起,事故主要发生在晚上21时至凌晨2时,共30起;以30~39岁为高发年龄,占46%;驾龄越长,酒后驾驶事故发生比例越高;非职业驾驶员发生酒后驾驶事故的比例高于职业驾驶员;摩托车驾驶员发生酒后驾驶事故的比例高于轿车驾驶员和客车驾驶员.结论 酒后驾驶是导致柳州市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必须采取广泛而有效的干预措施来降低酒后驾驶的发生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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