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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适应近代中国的救亡需求,新法家主要代表常燕生融合西方进化论学说和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创生出有机生物史观和国家主义法治思想。以此为基础,常燕生大力提倡文化启蒙,主张建构近代民族国家,呼吁走渐进改良式的救亡道路。常燕生的思想因而带有明显的济世救亡的工具主义特质。批判性地反思其缺陷和不足,镜鉴其菁华,必大有益于当世“法治中国”建设。  相似文献   
2.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存在的关于中国有无市民社会及其名称认定的争论.通过理论的辩驳和事实的考察证明,中国实际上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而只存在国家-社会分离意义上的"社会",且应正名为"民间社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市民社会研究不致发生与原初理论的背离,才能准确把握中国社会发展的性质和阶段.这不仅是一个学术规范问题,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这也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基础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3.
当下中国正在发生着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深刻转型。社会治理问题关乎国家秩序与社会发展,对于法治国家的建成具有重大而根本的意义。社会治理所蕴含的治理方式多样化与治理主体多元化,决定了国家获致良好秩序的根本途径必然是法治,因此社会治理问题研究的法学切入也就具有了充分必然性。国内法学界在2012至2013年度对“社会治理”及其转型前形式“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治理方式、重点领域、规范形态和主体要素。对社会治理问题法学研究进行及时的学术梳理与总结,当能为社会治理实践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提供智识贡献和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立法法》赋予广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地方立法实践规模的扩大不等于立法质量的提升。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在于重复立法严重,立法的“地方性”特色不足。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间在地理环境、政治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上都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国家普适性立法无法照顾复杂的区域特色问题,从而需要地方立法的辅助与填补。将地方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正是地方立法的制度“合理性”所在。地方立法“地方性”的实质性内涵主要反映在对地方政治资源的标定、对地方历史文化资源的识别、对地方经济特色资源的保障以及对地方发展定位与方向的促进上;同时,地方立法在立法技术与形式设计上的创新也可以反映出“地方性”特色。重视本区域的“地方性”特色,从本地区“地方性”问题入手,是激发地方立法的“创造性”活力的根本所在。  相似文献   
5.
解构法律与法治作为西文后现代主义的一股潮流,不过是西方法治社会发展到成熟的顶峰之后的回望与反思。而法治作为隐含于市场经济生长演化过程的一种自发的秩序,它根植于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本质上是不能被解构的。在中国,于法治尚未建构完成之时解构法治并过分提升本土资源,不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主流。应然的立场,既要充分理解和尊重民族的本土文化。同时坚持法治的普适性,使二者充分融合,走中国特色的法治实现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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