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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文 《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1991,(1)
烟草在种植、加工过程中易受铅的污染。为了解市售香烟铅的含量、烟气铅的产生及去向分布情况,我们于1989年1月对市售25种香烟进行了调查观察,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材料与方法本次调查的25种香烟均由当地烟草分公司提供。铅的测定采用双硫腙混色法,样品湿法消化,硝酸硫酸用纯工艺试剂(上海振兴化工二厂生产)。每个样品为10支香烟(重10g);烟灰中的铅,采用收集吸烟者常速吸完后全部烟灰供测,并使烟雾通过盛有1%稀硝酸的水烟装置,观察带过滤嘴烟与无过滤嘴烟烟气铅的滤过情况;呼吸道粘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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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水休眠小卷蛾斯氏线虫的生化特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该文报道了脱水休眠小卷蛾斯氏线虫SteinernemacarpocapsaeBJ的生化特性研究。结果表明当水分失去约24%时,线虫就能进入休眠。相对于未处理线虫,脱水休眠线虫酯酶活性降低,总糖和糖原含量分别减少6.37%和6.77%,海藻糖含量升高1.79%,但粗脂肪和肪脂酸含量保持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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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Iwao的M -M 回归关系、Taylor的幂法则和频次分布拟合 3种方法测定了小卷蛾斯氏线虫 (Steinernemacarpocapsae)Agriotos品系在果园土壤中的分布型。其M和M 的回归关系可用方程式 :M =4 46 36 + 1 5 318M表示 ,表明为聚集分布 ,与Taylor的幂法则和频次分布拟合法测定结果一致。分布的基本成分为疏松的个体群 ,个体在个体群内的分布是随机的 ,个体群大小为 0 2 4m2 。Taylor的幂法则结果表明 ,其a值受样方大小影响 ,变幅在 2~ 15之间 ,而聚集度指标系数b值相对稳定 ,在 1 4~ 1 5之间变化。利用分布型的研究结果 ,计算了不同取样精度下的理论抽样数 ,明确了进行调查线虫种群密度时以五点式或棋盘式取样误差最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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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的腺泡状肉瘤甚为少见,我们遇见2例均误诊为骨结核,现报告如下: 例1:男性,23岁。因摔倒后腰痛数日逐渐加重,于1986年12月2日住院。腰痛以夜间、着凉后加重。曾在某医院拍X线片并诊断“腰椎结核”,应用链霉素1个月无好转。既往体健,无结核病史。查体:T、p、R、BP均正常。表浅淋巴结未触及,心肺正常,四肢无畸形。骨科情况:腰生理前突消失,腰2棘突后突畸形,有压痛,腰活动受限,右侧腰三角部稍膨隆,软,无压痛。X线:第2腰椎椎体呈楔状压缩性改变,骨密度增高并有囊性变,边缘凹凸不平,右侧椎体塌陷,左侧椎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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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探讨恩替卡韦片联合胸腺肽α1治疗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的疗效。方法 140例慢性乙型肝炎患者随机分为2组,治疗组(72例)口服恩替卡韦片,0.5mg/次,1次/d,同时给予胸腺肽α1皮下注射,1.6mg/次,2次/周;对照组(68例)单用恩替卡韦片口服,0.5mg/次,1次/d,2组均连用48周。结果 治疗组HBeAg转阴率为58.33%,HBeAg/抗HBe转换率为38.89%,明显高于对照组(23.53%、11.7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均<0.01)。2组HBV DNA转阴率及ALT复常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结论 恩替卡韦片联合胸腺肽α1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可提高HBeAg转阴率和HBeAg/抗HBe血清转换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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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了大批各式美容场所,各种医疗器械在这些场所中普遍使用,而这些场所基本上都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多数美容师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所使用的各种医疗器械的质量无法保证,因此,消费者到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美容场所"美容",其安全性和美容质量都难以保证.由于我国目前对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没有严格的划分,超范围经营时有发生.尤其是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对美容行业加以管理,药监部门对多如牛毛的美容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管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如何将美容机构纳入药监部门监管范围,以保障广大消费者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值得药监部门认真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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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药监部门的"先行赔付制"叫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据<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等媒体报道,福建永安、湖北武汉和宜城等一些地方的药监部门出台了一条规定:消费者如怀疑其购买的药品是假劣药品,一定时间内可携带所购药品及其有效票据,前往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药监部门一经查实药品确有质量问题的,即由药监部门先行赔偿给消费者.这一措施犹如一石击起千层浪,在获得消费者高度赞誉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非议.而笔者认为,"先行赔付制"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价值,是一件值得用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大好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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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进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药监部门在办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未逐一出示证据并记录在案;在听证笔录中没有明确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听证结束后,未制作《听证意见书》。笔者认为,这样的程序显然是违法的,应该成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此,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谈些个人看法,敬请同仁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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