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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代,医疗事故除补偿之外,还建立了配套的保障制度,从补偿标准规定来看,当时医疗机构直接的补偿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当时患方最终得到的补偿却并不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7条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继续合法有效。死亡赔偿金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体系混乱、内部互相矛盾、赔偿项目名称和计算标准不一致、赔偿范围不一致等。被侵权人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试图建立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引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存废之争。作者认为,围绕医患纠纷的民事赔偿法律规制,今后绝不会归于"一元化",而是继续保持甚至愈加"多元化"的态势。《侵权责任法》与《条例》肯定将并行不悖、各有侧重与分工。除《条例》将继续发挥规制作用外,对于《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诊疗行为结束并已出现损害后果的案例,事发当时有效的其他含有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可能被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及其拓展性文件规定了庞杂的"健康权"相关内容,亦不排除被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后,其能否成为维护百姓权益的"利器"?能否解开百姓的维权"困局"?公众对此充满疑问。鉴于此,本文结合近年发生的实际案例,从"强制干预权"问题入手,纠正学界对本法有关条文的错误理解,通过对临床"强制干预权"的学理进行分析,解析现行卫生法律规制中紧急强制干预权的授权规定,并对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的作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确定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的基本点。作者认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侵权损害纷争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但没有被废除,实际上在《侵权责任法》中被确立。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告起诉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由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具有产品责任性质,因此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纠纷行政处理、司法处理、协商处理中唯一可选的法定合法鉴定。法医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同专业类别的鉴定工作,用法医类司法鉴定替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做法是非法和无效的。  相似文献   
5.
切开复位可吸收缝线捆扎治疗成人锁骨中段骨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锁骨骨折临床较为常见,献报道了多种手术治疗的方法。我院自2002年以来,应用切开复位可吸收缝线捆扎治疗成人锁骨中段骨折19例,取得满意效果。现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6.
骨质疏松症的研究进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骨质疏松症是当今人口老龄化社会常见的代谢性骨病,患病率逐年上升。老年人尤其是绝经后女性极易受累。骨质疏松症导致的骨折及其他.并发症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寿命和生活质量,并增加相关的医疗费用。骨质疏松症的防治原则为掌握危险因素及易感人群,适时评估骨量,多学科综合性治疗。作者对骨质疏松症的流行病学、病理生理、危险因素、评估方法和治疗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进展作如下综述。  相似文献   
7.
过错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注意义务是界定过失的基准。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应当要求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四个要件。医疗事故的判定应采取客观标准认定行为人的过失,此认定过失的客观标准应取"中等偏上"标准,即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行为人基于当时的情况,履行了所应履行的具体的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纵使具体的危害仍然发生,也不能要求行为人负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8.
目的:研究罕见的先天性脊柱骨骺发育不全(SEDC)的遗传家系,提供骨遗传病资源。方法:对一SEDC家系进行调查,并对1例先证者的临床各相关检查、影像学及染色体进行分析一结果:发现SEDC家族中四代9例患者有共同的临床特征,主要侵犯脊椎、髋关节、股骨头、颈椎:结论:SEDC遗传方式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可能为胚胎期基因缺陷致骨骺生长层发育障碍:进一步的分子病因学研究可为该病的家系遗传预测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9.
10.
目的:探讨后路减压加Luque氏棒固定治疗脊柱转移癌的临床效果。方法:对1987年至1994年32例脊柱转移肿瘤手术患者,进行临床追访观察,比较手术效果和存活时间,明确手术指征和条件。结果:本组平均存活8.7个月,30例患者的病变脊椎得到稳定,术后91%患者疼痛缓解,24例麻痹瘫痪者中58%得到至少Frankel1级以上功能恢复。结论:本手术方法相对完全并可有效维持中晚期患者近期脊柱稳定,提高患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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