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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立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按主管和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行政处罚案件予以调查的活动.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是一个独立的阶段.药品监督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都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易致败诉.同时,滥用立案程序,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因此,正确运用和实施立案程序,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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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广州地区淋球菌对6种抗生素耐药性结果分析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10
目的了解2005年广州地区淋球菌对6种抗生素的耐药性及PPNG和TRNG的流行状况。方法用琼脂稀释法测定最低抑菌浓度(MIC)以及用纸片碘量法检测β-内酰胺酶。结果110株淋球菌检出PPNG38株(34.5%)、TRNG56株(50.9%);环丙沙星的耐药率达96.4%,青霉素耐药率的达93.6%;头孢妥仑MIC50为0.125mg/L,MIC90为0.5mg/L。头孢曲松、壮观霉素没有发现耐药菌株,且抗菌活性最强。结论头孢曲松和壮观霉素在临床上是治疗淋病的首选药物,持续监测淋球菌的耐药性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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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株质粒介导的耐药淋球菌株的流行趋势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目的了解7年来广州地区质粒介导耐药淋球菌株的流行趋势。方法用琼脂稀释法测定最低抑菌浓度(MICs),筛选出质粒介导四环素耐药淋球菌(TRNG),以及用纸片碘量法测定质粒介导的产青霉素酶的淋球菌(PPNG)。结果846株淋球菌检出PPNG131株(15.5%)、TRNG184株(21.8%),7年来,PPNG、TRNG流行率经μ检验,P<0.01,有显著性差异。结论PPNG和TRNG流行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持续监测质粒介导耐药淋球菌株的流行趋势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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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珠菌性前列腺炎5例报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念珠菌性前列腺炎5例报告何伟强吴德标念珠菌性前列腺炎较少见,我所专病门诊1996年5~12月共诊治5例,并经培养证实为念珠菌性感染。现报告如下。临床资料5例平均年龄31岁(23~36岁),病程6~13月。已婚3例,未婚2例,4例有不洁性交史。2例有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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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单纯疱疹病毒Ⅱ型(HSV-2)抗原和抗体检测对生殖器疱疹的诊断意义。方法:对性病门诊140例有新发水疱的现症生殖器疱疹(GH)病人用ELISA方法进行单纯疱疹病毒Ⅱ型(HSV-2)抗原和抗体检测,了解现症GH病人HSV-2抗原和抗体之间的关系。结果:对于有新发水疱的现症GH病人HSV-2抗原检测阳性率为89.3%,而HSV-2IgG阳性率为66.4%,HSV-2IgM阳性率为14.5%。对初发病人:HSV-2抗原阳性率为89.7%(70/78);HSV-2IgG阳性率为39.7%(31/78);HSV-2IgM阳性率为25.6%(20/78)。对复发病人:HSV-2抗原阳性率为88.7%(55/62);HSV-2IgG阳性率为100%(62/62);HSV-2IgM阳性检出率为0。结论:对于有新发水疱的现症GH病人HSV-2抗原检测阳性检出率较高。而HSV-2IgM抗体作为诊断指标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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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性病监测中心2003年度疫情分析,淋病居我市性病发病率第3位。患者可伴有一种或多种性传播疾病,为了解该病患者合并感染其他病原体的情况,我们对性病门诊186例淋病患者进行了病原体和常用抗菌药物敏感性的检测,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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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不同人群女性阴道炎调查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调查广州地区不同人群女性阴道炎流行状况,并对育龄妇女阴道分泌物异常常见的病原体进行分析。方法对707名育龄妇女同时进行阴道分泌物涂片镜检、滴虫培养、念珠菌培养。结果滴虫性阴道炎在流动人口、妇科及计生门诊、高危人群的发病率分别为0.9%、0.7%、10.9%;念珠菌性阴道炎在流动人口、妇科及计生门诊、高危人群的发病率分别为6.2%、5.0%、4.5%;线索细胞在流动人口、妇科及计生门诊、高危人群的检出率分别为7.0%、5.7%、17.9%,不同年龄组之间滴虫性阴道炎、念珠菌性阴道炎及线索细胞的检出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妇科及计生门诊相比,滴虫性阴道炎发病率、线索细胞的检出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应针对高危人群加强健康教育,提高这部分人群的自我保健意识,建立科学的卫生观念,减少感染的机会和性病的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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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是《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更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依法监督,正确执法,是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手段。近来,本刊分别收到了吴德标和钟朝阳两位作者撰写的“一起无证经营药品案引发的思考”、“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两篇文章。文章中涉及的案例在现阶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刊编辑部曾将两案例转发至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江西、海南及辽宁等省级药监局的有关部门进行审理和分析,从反馈的意见中发现,在对案件的处罚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观点。编辑部拟将两案例及上述省级药监局的观点进行综述,分两期进行刊发。请大家研究、讨论,发表观点,以进一步促进药监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正确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本期首先刊发作者吴德标撰写的“一起无证经营药品案引发的思考”及其观点综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