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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谢大年  陈光强 《中国药事》2004,18(10):616-617
我们在查处辖区某医药公司销售劣药的案件中,拟对其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但在核算"违法所得"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其销售劣药的全部销售收入计为"违法所得";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其销售劣药的获利(销售收入减该批药品进货价)为"违法所得".显然两种观点的处罚结果不一致.相关的药品监督行政法规并没有给出计算方法,这给基层执法过程中执行何种计算标准带来困难,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适用?如相对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法官会如何采信?笔者从现行行政法规和法理上对"违法所得"的理解,探讨药品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办法.  相似文献   

2.
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在一定条件可以免除部分处罚,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最具特色的创新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开拓性的意义。《条例》第81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  相似文献   

3.
顾光存  杨晓军 《中国药事》2006,20(9):522-522
在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若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违法行为,只要具备处罚主体合格、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有法律规定责任等要件,药品监管部门就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4.
众所周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劣药,是严格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一个有责任感的药店首要做到的一条就是.要保证自己所出售的药品质量有保证,包括进、销、存各个环节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就是经营劣药的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5.
目的 分析2020-2022年以医疗机构为当事人的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规律和特点,以更好地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方法 采用回顾性统计分析法对以医疗机构为当事人的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汇总,并将其与2019年版《药品管理法》条款进行匹配并统计分析。结果 本研究纳入医疗机构为当事人的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144份。按案由分析,劣药案件行政处罚126起,占87.50%,其中过效期药品占劣药案件比例超过50.00%;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案件15起,占10.42%。按案件处罚金额的幅度分析,从轻处罚案件34起,占23.61%;减轻处罚案件81起,占56.25%。结论 因药品管理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机构是极少数,但医疗机构仍应强化守法意识,认识药品管理的“红线”及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以更好地加强药品质量管理。  相似文献   

6.
田平 《中国药事》2003,17(6):341-342
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 ;但是 ,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药品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了新的补充 ,处罚的尺度上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明确提出了药监部门在审理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时 ,要考虑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 ,即判定管理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根据情节决定管理相对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  相似文献   

7.
[案例] 2009年4月,A药监分局接到B药监分局的<案件移送书>,称辖区内的C药品批发公司销售的D药品为劣药.A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批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购进D药品480盒,以每盒1.5元的价格全部售完,违法所得为720元.调查中,C公司法定代表人称,该公司已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销往单位未售出的D药品进行了召回,共召回D药品460盒,实际销售20盒,要求执法人员对召回的D药品进行查封并认定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为30元.  相似文献   

8.
<正> 不久前,广州市药监局和广州市卫生局联合召开对医疗机构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工作方案实施动员大会。公布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九大违法行为,并宣布将着手联合整治。据了解,社会医疗机构违法情况比较突出。仅稽查分局查处的50宗各类假劣药案件中,社会医疗机构有26宗,占52%。据悉,广州市药  相似文献   

9.
目的:为药品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落实《药品管理法》,规范高效开展假劣药认定检验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比研究、文献研究和政策分析,从假劣药定义、认定依据等方面的变化,分析新修订 《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影响,以及假劣药认定检验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落实《药品管理法》做好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建议。结果: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重新定义缩减了形式而增加了实际内容,对假劣药认定依据仅原则性规定应当载明检验结论,相关行政责任条款实施中要求判断是否属于假劣药,这都为假劣药认定检验带来了挑战。并且,假劣药认定检验实践中存在机构之间衔接协作制度机制不健全、药品检验机构相关功能定位未明确、受技术能力不足和样品不合规等条件限制、检验结论出具及收费和经费保障要求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结论:建议明确药品检验机构关于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定位分工,完善药品检验机构之间的协作及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明确假劣药认定检验受理、结论出具和使用、收费及经费保障相关要求。  相似文献   

10.
【案例】 2009年4月,A药监分局接到B药监分局的《案件移送书》,称辖区内的C药品批发公司销售的D药品为劣药。A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批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购进D药品480盒,以每盒1.5元的价格全部售完,违法所得为720元。调查中,C公司法定代表人称,该公司已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销往单位未售出的D药品进行了召回,  相似文献   

11.
邵蓉  蒋正华  黄泰康 《中国药房》2010,(17):1539-1540
目的:为修订《药品管理法》中与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有关的规定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对《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涉及到的相关法理知识以及《药品管理法》其他相关条款的分析,结合立法宗旨、立法本意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药行为进行解析。结果与结论:《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存在严重立法瑕疵,禁止生产销售假、劣药,而没有禁止医疗机构"使用",尽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做了补救,但还需要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在下一轮修订中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一、主要问题1.事实不够清楚。一些卷宗中法律文书,尤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够全面完整,或者含混不清。表现在:第一,缺乏基本要素。一些卷宗对违法事实的描述缺乏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结果、涉案药品的数量、货值、违法所得等基本要素。第二,使用结论性语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有些执法人员不是客观记载现场检查时的所见所闻,采取的有关措施等,而是简单使用“无证经营”、“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等字眼。第三,未查清一些情节。如对销售假劣药的药店,未进一步查清该药店是否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  相似文献   

13.
目的 明晰药品检验报告用于假劣药认定的定案证据作用.方法 梳理药品检验报告作为执法和司法定案证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政策文件,并结合假劣药认定检验的实际情况,分析药品检验报告作为定案证据的法理依据,及其在执法与司法之间的证据转化、发挥作用的注意事项.结果 由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假劣药认定检验报告,不仅可依法作为查处...  相似文献   

14.
目的:针对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相关规定的变化,分析其对认定检验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方法:系统对比新旧《药品管理法》在假药劣药范围定义、处罚力度和认定原则等方面的差异,讨论其给药品检验机构假药劣药认定检验带来的影响,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应对这种变化的建议.结果 和讨论: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提高检验质量...  相似文献   

15.
目的:梳理分析假劣药认定检验研究现状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下一步完善假劣药认定检验工作及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方法:采取系统综述的方法,对2010~2020年发表的假药、劣药检验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结果与结论:关于假劣药认定检验的研究报道不多,关于技术方法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多,制度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做好假劣药认定检验工作,除了需要药品检验机构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假劣药认定检验能力之外,还需要加强制度机制方面的研究,完善假劣药认定检验相关法规制度,明确检验报告在认定假劣药中的法律作用,健全药品检验机构之间的协作及与药监部门、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共同提升假劣药认定检验的效率和效果。  相似文献   

16.
<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久前向媒体公布了2002年第四期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发布的抽验不合格结果,其中包括22个生产企业生产(或配制)的13种药品共35个批次劣药、58个经营企业的21种药品共59个批次劣药和39个医疗机构抽验的39批劣药清单。  相似文献   

17.
三种违法制劣行为的处理及按劣药论处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于培明  黄泰康 《中国药事》2007,21(8):549-550
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解析了药品监督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三种违法制劣情形法律处理的难题,寻求解决之策.结果表明,将实践中出现的三种违法制劣行为规定为按劣药论处,并补充到〈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才可以有效解决三种制劣行为法律处理的难题.  相似文献   

18.
杨瑞恩  李艳  冯家龙 《中国药师》2007,10(3):284-285
药品检验报告书是判定抽验药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定依据,也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药品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对同一份药品检验报告书,可能会因理解不同而得出假药或劣药两种不同的结论。因此,正确解读药品检验报告书所反映的药品质量信息,对判定假药、劣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一份药品检验报告书所反映的药品质量信息是非常丰富的,这就要求从事药品行政监督的人员在实践中充分利用专业知识,详细阅读药品检验报告书中各项目的内涵。[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对我国劣药法定条款的深层解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邵蓉  袁泉  蒋正华 《中国药事》2010,24(6):538-540,589
目的为全面准确理解《药品管理法》关于劣药的界定及其处罚的条款提供参考。方法就我国现行法律对劣药界定的条款进行深层解析。结果与结论实践中对《药品管理法》研究最多、使用频次最高的条款莫过于对假、劣药的界定及其处罚条款。执法部门执法除了要认定违法事实,还要准确定性,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20.
目的:对行政机关关于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件的认定进行法理分析。探讨应如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件中的使用行为、过错推定及违法所得等问题。方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针对某辖区内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件及其认定过程进行法理分析,思考行政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合理认定依据。结果案件认定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如何理解和认定过期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以及如何认定违法所得产生了争议。结论分析认为,医疗机构若在医疗器械过期后未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却有储存、养护等失当行为和管理疏漏,存在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则应认定存在过期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执法人员若在合格区发现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则可直接依照过错推定原则予以行政处罚。医疗机构违法经营后,违法所得的认定应既考虑到计算标准的统一性、简捷性和操作性,又考虑到具体案例的丰富性、具体性和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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