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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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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近施行的医疗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新规则将对医患双方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适应这一新规则,各级医疗机构应增强举证意识,注意收集并保存各种医疗活动证据,恪守诊疗常规,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增强医务人员法制观念,同时当务之急是完善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  相似文献   

2.
日前召开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宣布,当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没有发生医疗过错,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那么法院将判医院败诉,并赔偿患者损失。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一条,该《规定》将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3.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在医疗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使护士的临床工作多了一份证据责任,为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医院都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完善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以有利于医疗举证倒置的实施。为探讨这些措施对护理人力资源的影响如何,  相似文献   

4.
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环节,因此,急诊护士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5.
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的配置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淡化举证责任倒置的阶段。举证责任配置的演变体现了立法者对医患关系本质的认识更加深刻,审视公正的视角也从个案上升到整个社会,并希望通过举证责任配置的手段来引导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更高层次的医疗领域中的公正。当然,《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定能否实现立法的本意和目的,尚有待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6.
1 正确解读“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构成侵权行为要有 4个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 ;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有损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 ,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 ,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医疗机构在无过错举证中 ,要注意目前实行的法人责任和雇员责任应当是替代责任。也就是说 ,雇员的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过去如果雇员发生过错 ,只要法人证明尽到人员选任和警告责任后 ,法人可以免除责任 ,现在则不能。所以医疗机构在抗辩时 ,不能只说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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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医疗机构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下,应进一步做到规范行医,有证可举,对而有策。从而竭力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为患者提供安全医疗保障,为医疗机构提供胜诉的把握。  相似文献   

10.
1例因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而接受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的患者,在7年后以其手术医院也认可的"胆囊未切除,胆结石也依然存在"之超声检查报告结论为依据,将为其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的医院告上了法院.本文围绕"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一命题,就举证责倒置正确应用于医疗事故争议诉讼实践问题,进行了详实的医法解读.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负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2.
刘孟斌 《新医学》2003,34(9):578-579
1引言2002-04-01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法释犤2001犦33号,发布日期:2001-12-21)开始实施。该规定的第四条第八项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时间,社会上两种不同的声音泾渭分明:赞成者认为此举向弱者(患者)利益作了倾斜,体现了真正的公平;反对者则认为此举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加大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使他们在工作中患得患失,最终利益受损害的是患者,同时,也担心会助长“滥诉”情形的出现,使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13.
为了规范法官采集证据,认定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33号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于2002年4月1日执行。这一司法解释就意味着:如果患对医疗质量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原则由病家就质量问题拿出证据,反过来需要由医院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患在医疗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没有因果联系拿出证明。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各界人士褒贬不一,在这里仅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对理解和执行这一司法解释进行思考并做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目的探讨医院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分析医疗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医疗侵权的主要证据类型和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结果医疗侵权纠纷中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较好地解决了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有理无据的问题。结论正确处理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责任举证问题,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更有助于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5.
医疗诉讼的案由主要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侵权纠纷。在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对自己有利的案由来提起诉讼,尤其重要的是会影响到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谁对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本文将就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方面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定”对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了以往“谁主张,谁举证”的办法。并随之发生风险的转移。具体表现为;过去患方要起诉医方存在有医疗侵权,它必须出示医方有过失证据。而“规定”实施后。受害人只要提出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事实存在,而不再需要去证实该事实是由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医务人员是有过错。医务人员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就要拿出你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医疗原则。或证明病人的损害后果是病人自身的原因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如果证据不足或无法查明原因的那一部分,医院就要承担风险即民事责任。当然相关的医务人员也就受到经济、名誉的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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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赢得了人们普遍热烈的赞誉,人们相信,新的举证制度和新的处理条例.将有助于病人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医疗市场的规范。但是2002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了多项选择式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医疗纠纷发生率高达98.4%。其中三级医院的索赔数额较高.10万元以上数额的赔偿占60%,100万元以上的赔偿占11.5%。据统计,2000年一年中,326所医院医疗纠纷索赔金额总计约6000万元左右;  相似文献   

18.
医疗活动中的主要载体是病历,它不仅是科研和教学的重要资料,也是综合评估医疗机构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依据,医疗护理质量是医院工作的核心。护理记录作为病历内容应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在于它本身也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随着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病人和家属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医疗护理纠纷与法律的关系日趋密切。我国护理立法已被列为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这给护理管理从法律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护理过程中依法行护,正确履行责任和义务维护医患权利,成为护理管理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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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这就是人们通常所称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给患者的诉讼带来有利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由医方来举证,医患双方都应有举证的责任和权利。1患方的举证范围和取证方式1·1患方的举证范围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如果医方已尽到自己的职责,是能够通过正确行…  相似文献   

20.
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保护护土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的安全。本文提出了作为护士应积极转变观念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包括强化法律意识和进行医德教育、明确护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改善服务态度、遵守有关的报告制度和进一步规范护理文件的书写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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