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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玉林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21(5):400-401
“非法行医”是国务院1994年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后才产生的概念,《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规范我国医疗管理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健康需求的增加、人口流动等因素,非法行医行为也在不断产生,各级部门也在不断的治理和打击,但仍屡禁不止,非法行医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更严重的是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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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非法行医现况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包括无证行医和不规范的行医行为,是严重扰乱医疗市场和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是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为了加大医疗服务市场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建立医疗行业自律为主,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为辅的长效管理机制,仍是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深入探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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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分析及对策措施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为了分析探讨非法行医的根源和解决措施,作者通过对浙江省部分地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各类非法行医行为,认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医疗卫生体系已不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及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要,卫生资源配置、人才结构、管理模式、保障体系不健全是产生非法行医的根源。须通过健全初级医疗服务体系、完善医疗服务市场,合理调整和控制医疗收费,建立健全农民和低收入者医疗保险保障体系,以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逐步解决非法行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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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提到“非法行医”现象,我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与“个体诊所、门诊部”以及一些民营医疗机构的行为联系起来,认为这是扰乱医疗市场秩序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而对公立医疗机构中的一些非法行医现象往往就“关注”得比较少一些,应该说,当前在公立医疗机构中确实普遍存在着大家一直“习以为常”的一些非法行医行为和现象。对此,必须引起医院管理者们的高度重视,立即采取行动,予以纠正。现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角度,列举一些常见的非法行医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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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非法行医现象屡禁不止,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规范整治势在必行。为了维护医疗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们的就医安全,我国政府一直明令要求规范依法行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通过卫生、公安、计生、科技、监察等七部委联合依法整治,非法行医现象逐步得到遏制,规范依法行医得到了阶段性成果。以江西省新余市为例,通过近期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取缔无证行医79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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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阳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2,9(5):9-11
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营造安全的医疗环境,严格规范医疗市场竞争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在就医过程中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和责任。自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来,医疗市场经过多次整顿、治理,逐步走上了健康、规范的轨道。但是应当看到“非法行医”并未彻底根除和禁绝,局部地区仍有回潮,仍在招摇过市、坑害百姓,成为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投诉热点之一。为分析非法行医产生的客观原因,找出根治的管理对策,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就此提出一些浅见,以期引起各方重视。 相似文献
9.
周健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22(11):664-665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自1997年我国新《刑法》增设非法行医罪这一罪名之后,对打击非法行医、维护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和保障就医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何准确认定非法行医罪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分歧,其中对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同样出现了许多认识分歧。只有准确界定包括犯罪主体在内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打击各类非法行医行为。在此,笔者就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作一浅析,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为了惩治非法行医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即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新《刑法》实施以后,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认定方面,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存有争议.影响非法行医案件的定性处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3,(6):504-506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定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12.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卫生监督局一直对非法行医活动给予打击。现将该县城区一起未经许可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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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辉 《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06,14(5):266-266
<正>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开展近1年来,云南省人口计生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了本系统打击非法行医的执法力度,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增加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有效地遏制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行医行为。 2006年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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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是非法行医中危害最大的一类。本文通过对北仑区近三年无证行医查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无证行医产生的原因,以便更好地为打击无证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供对策。 相似文献
15.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而从事的一切医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指出,自然人作为非法行医的主体,其客观表现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2)非医师行医的。从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以来,尽管卫生部门多次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活动都取得显著成绩,但是我国非法行医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是社会的一大公害,群众反映强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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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违法犯罪主体资格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伟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22(3):205-206
1 案情介绍
2004年10月8日,浙江省玉环县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非法行医.经查:行医者陈某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玉环县卫生局注册,其行医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调取往年处罚档案发现:2000年3月陈某因无医师资格行医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处理.此后,陈某取得了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但由于实际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经常受到患者投诉等原因一直无医疗机构聘用,便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暗中开展个体行医.2003年5月、2004年7月因群众投诉,玉环县卫生局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为由对其进行查处,这两次处罚均因陈某在收到处罚告知书时即不知所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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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医疗行为与非医疗的消费性服务行为之间的区别,明确医疗行为区别于非法行医的法律内涵具有现实意义。对医疗行为主体和内容的严格限制是区分医疗行为与非法行医的关键:医疗行为与非医疗的消费性服务行为之间在实施主体、行为内容和性质、损害的归责和赔偿原则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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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非法行医现象的治理多是从完善执法体系、加大打击力度的方面入手,尽管近几年来取得一些成效,但非法行医现象依然猖獗。除了打击为主的工作方式,更应开拓思路,变堵为疏,从发现和了解非法行医主客体人群的认知、行为动机开始,深入探究根源,对症下药,瓦解非法行医存在的市场,结合多种手段内外共管以实现对非法行医现象的彻底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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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罪名。现行《刑法》第336条有这样的描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