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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旺东 《当代医学》2004,10(12):62-63
2002 年 4月 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02 年 9月 1 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3 年 1 月6 日又颁布实施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 2003 年12月 6 日颁布了从 2004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侵权…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已经四年多了,它们对医疗纠纷案件尤其是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的规定较之以前的传统做法有重大突破.笔者结合临床医疗实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法院的司法判例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目前 ,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补偿纠纷时 ,在实践中所依据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民法通则》作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 ,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 ,并规定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 ,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及由此引起的损害补偿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十多年以来 ,对于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受损害引起的纠纷的解决 ,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起到…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必须分别主张。鉴于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该条应当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但适用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适度扩张解释,否则,“损害对方人格权”的前提致使表征精神利益实现为目的或者标的的合同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明显漏洞,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完全救济。基于风险控制能力与利益衡量,“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要件应扩张至一般人格利益,当合同的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守约方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引发精神损害的,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核心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通过以上安排达到《民法典》第996条的规范意旨。  相似文献   

5.
目前无论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我国当前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法律制度,无论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损害赔偿”,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明确要求,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6.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来处理,侵权责任归责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效力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在后者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7.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在我国只有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相关说明,而《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采用了过错推定规则,我国的社会经济、医学伦理和社会现实具有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上适用过错拧定规则的广泛基础。因此,在医疗责任立法中采用过错原则的过错推定规则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的准则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刘子锋  周榕 《中国医院》2011,15(7):50-52
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是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重要问题,也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医方常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限额赔偿,患方则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全额赔偿,那么医疗侵权责任究竟应该适用那种赔偿模式?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效益?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类型,解决医疗侵权责任问题必须在侵权法的大框架下进行,但还应考虑医疗行业的公益性、福利性,侵权法应当为医疗行业提供一定特殊保护,对医疗损害赔偿采取特殊限制规则,这样既能够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负担,又体现了公平,最终会使全体患者减少医疗费用负担而受益。  相似文献   

9.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务中的理论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这样的表述从法理上确定了医疗事故损害属于民事侵权性质,因而医疗过失的判断、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等民事问题都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务中的重要环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明确将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之中。  相似文献   

10.
从医患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意外等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关系入手,明确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际属于医疗事故赔偿.分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推论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是一般侵权责任.分析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推论出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编者按]  相似文献   

12.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33号解释”),该解释第4条规定以下8类案件由侵权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也称由被告举证或举证倒置):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诉讼;②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④建筑物、设施或搁置物质、悬挂物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诉讼;⑤饲养动物伤人案件;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诉讼;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④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相似文献   

13.
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司法处理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各地在对医疗纠纷诉讼进行审理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并不一致,适用不同的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距巨大,使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所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长沙市试点“医责险”大医院不响应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过失案件造成的损害主要根据侵权法来进行损害赔偿,患者可得到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然而在现实中,各大医院在医疗纠纷中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很少。  相似文献   

15.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细化并激化了医疗事故(损害)的行政、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医疗事故"赔偿再度被激化,"第三方化解机制"应运而生;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实施,规定了"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追究难度增加;2010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度激化,"医疗损害鉴定"取代了"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追究基本停止,医疗安全管理进入了"赔钱了事"的无序化时代,医疗安全形势愈加严重,患者在医院的医源性人身损害事件频发。这种"医疗损害去刑事、去行政的化解方式"对医疗安全管理造成的影响必须引起司法界和卫生界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6.
程宏 《医学与社会》2006,19(6):43-45
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17.
王尚柏 《安徽医学》2010,31(4):306-307
医疗损害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处理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尤其是相关行政法规与《民法通则》存在冲突,实务中由于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理解的差异,导致一些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不统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有望解决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现状,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并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相比2001年版《民事证据规定》做了重大修订。其中,删除了原来的第4条,该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正是我们常说的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于这一条的删除,医疗界有人说,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不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了,而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其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是2020年版《民事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情况果真如此吗?非也。  相似文献   

19.
王乃红 《四川医学》2004,25(10):1149-1151
2002年4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8点司法解释…(简称《证据规定》)医疗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论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关于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  相似文献   

20.
<正>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损害侵权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病历将成为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也将成为判断医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1]。病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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