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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语Euthanasis,意为“善终”或“无痛苦死亡”。现指对那些患有不治之症并非常痛苦,要求安适地死去的病人,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故又称“仁慈的杀人”(MereyKilling)。 安乐死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安乐死与“仁慈的杀人”是同义词。广义的安乐死既包括“仁慈的杀人”即主动安乐死,又包括“允许死亡”即被动安乐死。 广义的安乐死,除了主动和被动的以外,还有依当事人知情同意而施行的“自愿安乐死”,和未经当事  相似文献   

2.
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安然死去”。现今它是指“仁慈杀人”和“允许死亡”,是为解除病人不可医治的痛苦而采取的一种结束生命的实践。这种实践应是法律学上的行为,包含作为与不作为。据此,接受安乐死的对象,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一、知情同意的自愿安乐死的当事人;二、未经同意,不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非自愿安乐死的当事人:(1)不可逆昏迷成年病人(脑死亡人);(2)植物人;(3)严重先天畸形儿;(4)严重残废新生儿。  相似文献   

3.
《当代医学》2007,(2):80-83
关键词点击 何为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sia)一词源自希腊文,是指一种无痛苦的、安静快乐的死亡.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王可玉 《卫生职业教育》2004,22(22):138-139
安乐死问题的争论,关键是准确把握安乐死的实质以及对最基本人权——生命权的尊重。对濒临死亡或者逼近死亡的病人.能否实施安乐死,是否任何形式的安乐死都可以实施。反对主动安乐死,提倡实施被动安乐死,反对安乐死问题上的无痛苦致死术,实施无痛苦死亡。  相似文献   

5.
所谓安乐死((Euthanasia)希腊语词根是“无痛苦死亡”。通常指对那些患有不治之症,非常痛苦,要求迅速死去的病人,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它包括死亡方式、死亡性质、死亡手段三方面。在实践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即采用药物加速病人的死亡;另一种为消极的(被动的)安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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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为无痛苦、幸福的死亡。安乐死的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作为一种死亡的状态,即无痛苦的死亡;二是一种死亡方法,指为结束不治之症等病人的痛苦所采取的无痛致死术。  相似文献   

7.
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方地区议会通过了自愿安乐死的法律文件,允许医生应病人正式耍求,给病人服用终止其生命的致死性药物。调查表明,30%的医生在病人提出安乐死要求时,同意采取某些措施结束病人生命,6O%医生认为法律应该允许主动而自愿的安乐死。法律规定,帮助病人结束生命的医生至少应是有5年临床经验并且经北方地区注册的医  相似文献   

8.
俄勒冈州是美国唯一的一个允许医生刘联邦政府控制的药物处方可致死剂量的州,用来帮助垂危的病人自杀。安乐死的法案在1994年就经投票通过,并且在1997年又一次经过更大规模的公民投票而再次通过。自从这项法案生效以来,至少有91个人通过这一合法的途径选择了自杀死亡。 联邦政府认为应该废除俄勒冈州的这项关于安乐死的法律。美国总检察长John Ashcroft代表政府在去年向法庭提出了公诉,并且认为医生处方可致死  相似文献   

9.
杨桢 《中国乡村医生》2009,11(15):266-267
安乐死的定义及实质 安乐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狭义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义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射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未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本世纪80年代,欧美等国有人提倡实施公乐死,美国于1936年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学会”,英国建立了“自愿安乐死死亡协会”……正当安乐死的活动欲在人们心目中寻求一席之地的时候,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了,希特勒借安乐死的名义对优太人  相似文献   

11.
关于消除挣扎在激烈的肉体痛苦中并面临死亡的病人的痛苦,而使其安乐地死去的行为称之为安乐死。其性质问题,见解不一,有人认为构成杀人罪,有人则认为不构成杀人罪。这尚是一个困难问题。1962年(昭和37年),名古屋高等裁判  相似文献   

12.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安然去世”,或“(为结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而施行的)无痛苦致死术”。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对这一定义的理解存在差异,有的过分强调“无痛致死术”的含义,突出了其消极性一面,使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和态度产生很大分歧。今天,有必要在现代科学、现代社会观念的基础之上,把安乐死的定义确定得更加科学、准确。应当明确规定:“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个定义的含义应包括:  相似文献   

13.
一、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  相似文献   

14.
对中国安乐死立法的现状分析和思考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徐魏 《医学与社会》2005,18(12):45-46
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如何让安乐死的程序和方法合法化、规范化等问题一直是世界范围内和我国广泛争议的焦点。本文对安乐死立法的历史、形成及现状进行简要的分析。1安乐死立法的历史在古代希腊和罗马,人们对安乐死有宽容、赞美和反对的不同见解,国家允许病人结束自己的生命。近年来,欧美国家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成立。自50年…  相似文献   

15.
中医大学生安乐死观念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 调查目的1.1 虽然安乐死的实施尚待立法 ,但安乐死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了解医学生的安乐死观念 ,有助于教师提高医学伦理学的教学质量。1.2 为制定有关乐死的政策和法规 ,提供参考资料。2 调查方法和对象采用填写调查表的方法 ,在山东中医药大学随机抽查了185名本科学生。调查者持专用调查表亲自发放、收取。为获得较为可靠的资料 ,不要求调查对象填写姓名。3 调查内容考虑到目前安乐死主要涉及严重缺陷的新生儿、不可逆转的昏迷病人、生还无望却又痛苦异常的晚期癌症病人 ,因此针对这三类病人设计了三个问题 :问题一 :产妇…  相似文献   

16.
安乐死权指的是死亡状态权,而不是所谓的“死亡权“与生命权.把安乐死视为“致死行为“作为前置条件,不论是将安乐死权归类于生命权还是“死亡权“,从而做出对安乐死权肯定或否定回答,都不符合安乐死权属于死亡状态权的含义.安乐死权的认定,不能离开安乐死作为优化死亡状态的合理内涵.法律应当赋予个人安乐死的权利,这不仅在于安乐死作为优化死亡状态的本质不违背现行法律,也在于不论从个人、他人及社会角度分析,安乐死权的认可有其合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7.
AustralianeuthanaslalawtNowsupmanydifficultiesJacquiWise,BMJ一份关于澳大利亚北方领域7位要求安乐死病人的报告表明,不管对临终病人权利的法令做了多么仔细的设计,对预后的精确预测还是有分歧,抑郁症的结果难以评估。在该法令1997年3月废除前,lop年7月至lop年3月期间,给临终病人提供安乐死是合法的。在此期间,7位病人均患癌症,正式要求使用该法令,其中4人按照法令以安乐死方式死亡。墨尔本大学姑息治疗中心Davidbissau教授和AnnetteStlteet博士会见了PhilipNibehke博士(在此期间报告安乐死死亡的唯一医生),并编写了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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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生对尿毒症晚期病人的治疗中常遇到伦理问题,造成进退两难的困惑;此时病人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或拒绝治疗,医护人员无法实施医疗行为,只能顺其自然,等待病人的死亡,可是又感到有失医学人道主义的职责,实质上,这个伦理难题就是病人被动安乐死问题,看来它在悄悄地流行,分析其基本原因一是病人主动选择,二是当代医学对本病的无奈。因此,笔者提出解决这类被动安乐死的途径有三要:其一是立法,使被动安乐死合法化;其二是通过行政措施允许被动安乐死,公开化;其三是“双轨制”,发达城市或地区先行一步,落后地区则慢走一步,逐渐过渡,这样更符合中国的国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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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年 1月 19日《健康报》刊载 :香港特别行政区医务委员会决定 :从 2月开始 ,允许医生对无法挽回意识、纯粹依赖医疗仪器维持生理机能的病人停止治疗 ,即被动安乐死。但规定强调 ,这样做必须有足够的理由 ,在医生、病人家属和医院院长一致同意下 ,方可实施。读后 ,无比兴奋 ,深深感到 :虽然这个决定不是法规 ,只是一个地区的组织的行政措施 ,但毕竟是中国在安乐死问题上的一个积极举措。它进一步引发我们对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安乐死必须立法 ,这是大势所趋 ,不可抗拒。因此 ,对待安乐死立法 ,应该采取积极态度。但安乐死立法关系着人的…  相似文献   

20.
曲娜 《医学与社会》2010,23(2):60-62
安乐死问题一直都是一个争议性话题。从学理上,安乐死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和无意愿安乐死。自由主义在伦理学上则可以分为两大立场,即义务论和功利主义。以自由主义哲学观来审视两类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自愿安乐死体现病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是人格尊严之自主性的结果:无意愿安乐死是利益相关人意志的选择,符合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严格立法来规范安乐死行为,也应成为我国法律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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