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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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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     
《今日药学》2010,20(8):I0004-I0004
8月1日起,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新规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详尽规范。  相似文献   

2.
大视野     
POLICY政策8月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须向社会主动公开3类信息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今日表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同时,强调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3.
《中国药房》2010,(32):2979-2981
<正>卫生部令第75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年六月三日  相似文献   

4.
《中国药房》2001,12(2):96
本刊讯为使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有章可循,卫生部日前出台《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16条。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概念界定、服务内容以及如何开展服务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强调,网上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只允许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而且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医院卫生网站或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所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科学、准确,且注明信息来源。登载或转载卫生政策、疫情、重大卫生事件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办法》还规定,任何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医疗卫生网站以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应当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为加强管理,卫生部将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开展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及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持有单位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注销条件。经对以下单位进行拟注销公示,公示期间以下单位未提出异议。现决定注销以下单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相似文献   

6.
《首都医药》2012,(21):20-21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 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首都医药》2014,(5):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持有单位北京洪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证书编号为(京)-经营性-2010—0036;网站名称为时代医药网;域名为sdyyzs.cn)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注销条件。经对该单位进行拟注销公示,公示期间该单位未提出异议。  相似文献   

8.
《齐鲁药事》2006,25(4):195-196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申办及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相似文献   

9.
目的 对《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中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方面的新要求进行解读,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方法 对比研究2019年8月颁布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2006年7月颁布的《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中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分析新要求的必要性及意义,并提出实施建议。结果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新增了追溯不合格药品来源、风险研判及处理、流通环节处罚、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等要求,在信息公开方面新增了公开内容、重大影响研判、信息化管理等要求。结论 新增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假劣药品和潜在风险的控制处置,改进抽检结果信息公开,应得到药监部门的重视并落实到位。  相似文献   

10.
《首都医药》2012,(19):17-18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为切实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管,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  相似文献   

11.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掌握我县医疗卫生单位消毒效果的状况,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县、乡、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进行了消毒效果监测,结果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及交易的日常监管与行政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宁  李旼  王晨 《首都医药》2007,14(8):20-22
2004年7月8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形式发布施行,200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5年,随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施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已被正式纳入药监部门的监管范围。由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是一个新领域,因此《办法》及《暂行规定》中的许多条款还有待细化,许多法律问题和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探讨,以便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正式承担起这部分工作时可以有的放矢。本文主要围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等相关规定的产生背景、法律问题,如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进行日常监管,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办法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首都医药》2009,(21):13-15
各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单位: 为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我局增加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换证程序(具体程序见附件)该程序拟于2009年10月26日起执行,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于2010年3月31日前到期的单位均可申请办理。  相似文献   

14.
王银华  王炜 《上海医药》2004,25(6):257-257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将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有关食品药品的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开。目前,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框架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一批2 62条主动公开信息已在局政务网对外发布,内容包括机构职能、政务公开及办事指南、数据库、规范性文件、通知(包括招聘通知)等。其它信息待整理后逐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便公众查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框架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等5个大类。其中机构职能中包括机构概况…  相似文献   

15.
金丹凤 《药品评价》2005,2(2):156-156,141
对于药品电子商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颁布《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解释是:“药品电子商务是指药品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信息交换的方式进行并完成各种商务活动和相关的服务活动”。  相似文献   

16.
2007年12月,珠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及《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这标志着珠海全面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也是珠海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加快构建全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实际行动。  相似文献   

17.
《首都医药》2012,(23):16-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北京市远达科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45家企业符合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换证;擅自变更且经过多次联系和查找均联系查找不到;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以及企业主动提出证书注销申请等注  相似文献   

18.
《中国药物警戒》2006,3(3):190-191
近期,加拿大卫生部制定并发布了《上市许可持有者向医疗卫生人员和公众发布信息指南》。该指南为非强制性的,就上市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如何向医疗卫生人员和公众传递产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信息进行了指导。  相似文献   

19.
信息集锦     
《中国药业》2011,(24):14-14
10种行为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近日,国家局发布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10种行为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骗领、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经营等;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相似文献   

20.
《齐鲁药事》2006,25(4):193-195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申办及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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