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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前提,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叔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解决医患纠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完善、认同性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医疗鉴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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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例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 总被引:15,自引:1,他引:15
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自 2 0 0 2年 9月 1日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 ,共接收医疗事故争议案 14 3例 ,鉴定 88例。其中 2 3例定为医疗事故 ,占 88例的 2 6 1%。现将鉴定情况作一简要分析。一、医疗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 (表 1)表 1 2 3例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事故等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合计一级事故 0 2 64 12二级事故 0 0 0 0 0三级事故 3 14 0 8四级事故 0 1113 合计 3 4115 2 3 《条例》引入了责任程度的概念 ,使专家在鉴定中可以结合疾病状况、预后及医疗风险和个体差异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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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华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23(10):703-70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条例》赋予鉴定专家的权力,认真组织鉴定是医学会的职责,经过几年的实践,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虽然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但是公信力在逐步下降,鉴定数在减少,这种现象值得注意。作者认为医学会和鉴定专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才能使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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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是医学会,客体是参加诉讼的医患双方。这样,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的医学会便充当了“听讼人”的角色,担当起了听断是非曲直的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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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鉴定和申请再次鉴定,但这两种情况存在较大的法律意义上的区别,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有权机构进一步将鉴定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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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再次鉴定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再次鉴定,但是在实践中医疗事故再次技术鉴定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这需要有权机构进一步将再次鉴定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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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共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条例>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百姓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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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忠新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4,15(1):49-51
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实现了从行政部门领导到医学会负责的平稳过渡,较好地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仍不容忽视,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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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有这样主要的一条,就是对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吐故纳新”,即对“鉴定委”的人员组成、管辖、权利及义务等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吐故纳新”的主要内容就是从即日起,“鉴定委”的管辖权归各省市以及自治区的医学会(相对独立的社会学术团体),并建立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独立鉴定。人民法院如需要医疗鉴定,按照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同时,还明确了有关专家的回避制和相关的违规违法处理问题。为什么要对传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因为,弊端太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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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七年多以来,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患双方、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合法、合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分析七年来的鉴定工作,我们发现法院系统、社会舆论对于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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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2011年12月,17岁的王玲左脚出现一个肿块并有疼痛感。经当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足腱鞘囊肿、纤维瘤,需手术治疗切除肿块。考虑只是一般常见性囊肿、纤维瘤,主治医生按惯例在例行检查后做了肿块切除手术。术后,医方将切除部位的标本送往市里一家医院做病理检查。一周后检查结果显示:该囊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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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条例》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医疗事故鉴定的弊端,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三个方面的新观点及其中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及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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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以下简称医鉴档案)是指在依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中、后全过程中,医患双方提供的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鉴办)在申请受理、鉴定准备、鉴定组织和鉴定终结工作中产生的与医疗(患)纠纷争议及技术鉴定有关的各种各类材料。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被受理到技术鉴定结论做出的整个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材料,就形成了介于医学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之间的特殊档案———医鉴档案。实践证明,这份身份特殊的医鉴档案,对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纠纷平息、社会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影响。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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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完善、认同性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涉及两方面,一是程序,也就是鉴定的程序要合法。二是内容,是指专家对案件的鉴定要客观,鉴定结论要证据清楚,推断符合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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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出台,确立了不同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中确立的医疗事故鉴定的体制,并且试图解决《办法》中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缺陷。但仔细研究发现,有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同时还带来了原来《办法》中没有的新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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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几点认识--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一点体会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吸收、总结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十几年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办法》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主体与范围,提出了防范医疗事故的一些重要措施,授权医学会独立担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规定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可以“私了”,制定了更为规范的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等。《条例》作出的这些新规定必将使医疗事故得以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认真学习、把握《条例》的这些新规定,很好地透视《条例》的立法宗旨与原则,必将极大地提高学习、宣传《条例》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更好地推进《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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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已做了几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省市两次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例在35%左右,明显高于美国、法国及香港地区。分析这些鉴定结果发现,有许多被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并不附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究其原因,鉴定专家对《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理解偏差,是鉴定失误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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