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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 《中国现代临床医学》2006,5(4):128-129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定”对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改变了以往“谁主张,谁举证”的办法。并随之发生风险的转移。具体表现为;过去患方要起诉医方存在有医疗侵权,它必须出示医方有过失证据。而“规定”实施后。受害人只要提出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事实存在,而不再需要去证实该事实是由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医务人员是有过错。医务人员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就要拿出你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医疗原则。或证明病人的损害后果是病人自身的原因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如果证据不足或无法查明原因的那一部分,医院就要承担风险即民事责任。当然相关的医务人员也就受到经济、名誉的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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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关于举证责任讲两个问题,一是举证责任倒置,二是病历涂改的民事法律责任。3.1.4.1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举一个案例说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这是一个2007年6月1日来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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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施行的医疗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新规则将对医患双方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为适应这一新规则,各级医疗机构应增强举证意识,注意收集并保存各种医疗活动证据,恪守诊疗常规,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增强医务人员法制观念,同时当务之急是完善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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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法官采集证据,认定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33号司法解释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于2002年4月1日执行。这一司法解释就意味着:如果患对医疗质量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原则由病家就质量问题拿出证据,反过来需要由医院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患在医疗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没有因果联系拿出证明。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各界人士褒贬不一,在这里仅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对理解和执行这一司法解释进行思考并做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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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解读“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构成侵权行为要有 4个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 ;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有损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 ,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有无主观过错两个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 ,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医疗机构在无过错举证中 ,要注意目前实行的法人责任和雇员责任应当是替代责任。也就是说 ,雇员的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过去如果雇员发生过错 ,只要法人证明尽到人员选任和警告责任后 ,法人可以免除责任 ,现在则不能。所以医疗机构在抗辩时 ,不能只说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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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签名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对策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作为医疗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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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举证责任倒置探讨精神病护理记录书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一般诉讼案件,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护理记录是护理人员对病人的病情观察和实施护理措施的原始文字记载,是护理文件中的精髓部分。它除有沟通、评估病人、调查研究、教学资源的意义外,也具有法律依据。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包括护理记录在内的病历资料。在精神病护理工作中,同时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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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对医院的管理及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护理工作作为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护士在临床工作中与患接触的时间最多,接触面最广,护理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护理行为的重要法律意义。护理人员应不断地加强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降低护理职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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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在医疗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使护士的临床工作多了一份证据责任,为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医院都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完善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以有利于医疗举证倒置的实施。为探讨这些措施对护理人力资源的影响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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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承担举证责任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庭就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而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高危环节,因此,急诊护士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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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临床护理实践中,由于病人个体差异很大及病情多变,加之受医学发展的限制,未知的医学领域很多,使护士在执业过程中遭遇护患纠纷的情况可能随时存在和发生。“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更加重了护士的责任。护理人员稍不留意就可能引发病人的不满或投诉,导致护患纠纷,给护理工作带来困扰,给医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为杜绝护患纠纷,笔者认为,护理人员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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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医疗机构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况下,应进一步做到规范行医,有证可举,对而有策。从而竭力减少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为患者提供安全医疗保障,为医疗机构提供胜诉的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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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但部分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护理工作中仍存在侵权行为,造成护理纠纷,甚至构成犯罪。因此,广大护理人员不仅要知法、懂法,而且要依法规范自己的护理行为,才能自觉的维护病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护患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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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一部分有关当事人举证条款中,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第四条第八款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相似文献